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
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
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
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
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关于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
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
税款的义务。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