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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3-1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

损弥补和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

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收前三年(1991

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

审核,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

定的三年期,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

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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