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 国税函[2004]130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庆祥飞石柱丝织有限公司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渝国税 发[2004]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总局同意对重庆祥飞石柱丝织有限公司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熟坯绸产品和 外购的熟坯绸产品,在单证齐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免、抵、 退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般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