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
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至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
用税。但考虑到目前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
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一、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土地使
用税的照顾。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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