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2-24     浏览次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岭澳核电站先进燃料管理工程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05FRSZY44GNPSLL70553),转让核能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对法马通先进核能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