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你部拟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送审搞)》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收悉。现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军内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开发经营的企业化宾馆、招待所、饭店、写字楼
等非军事工程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管理问题,参照在地方的中央项目的做法,非军事
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总后基建营房部下达,抄送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和税务局,投资方向调节税在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投
资许可证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统一发放管理。
二、关于军内离退休干部住房适用税率问题。考虑到当前军队经费比较紧张,离
退休干部住房安置任务也较重,在“八五”期间暂适用零税率。对此,在《管理办
法》中应予说明。
三、关于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施问题,应适当区分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军
事性配套设施和军事工程项目相关的非军事性配套设施,列出相关军事性配套设施的
具体项目,以便实施和管理。
四、该《管理办法》应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颁发组织实施,并请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委(计经委)和税务局,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备案。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