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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1-3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已于十一月二十日以明传电报下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

定:

    一、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办法》中第三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小规模

企业,其他小规模的纳税人不得比照小规模企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难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

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四、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请认定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基层

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色统一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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