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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1-1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

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

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

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

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

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

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本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

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推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二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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