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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2-29     浏览次数: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

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

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

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不提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

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增值

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

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

计表》,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

收机关。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

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

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发电厂、

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

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及退役机组和非电力

企业销售的电力,以及电力公司之间的互供电量,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仍按增

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不适用上述办法。                (3)

失效日期: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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