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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2-28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便于贯彻实施和开

展宣传,根据《办法》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细则》和

《宣传提纲》一并下发,并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

行政法规。《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

新台阶。它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规范

了发票管理程序,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了对税务机关行使

职权的约束,体现了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进

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

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仅

要看到《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还应充分

认识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把《办法》的贯彻

实施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

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利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

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力量,认

真抓好《办法》及其《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

结合征管法和新税制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有重点地举办发票培训班,组织广大

税务干部和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办法》、《细则》,掌握其基本精神和

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力)和义务,为《办法》和《细则》的贯彻实施做好准备,

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以及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广泛深入的

宣传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发票管理法规的了解,增强依法使用发票的社会意识,强

化发票领域的社会监督,为提高发票管理质量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根据《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

机关应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地区原有的发票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的清理,该废止的要废

止,该修改的要修改,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从而建立健全发票印制、发票工本

管理费、发票保证金、发票购领用存等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从上到下完整的发票

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使得发票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四、严格发票印制管理,不断改进防伪措施。发票印制企业的选择要严格按照

《办法》和《细则》中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

过招标投标选择定点。对已经确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

强监督检查;凡出现问题又不积极改正的,要及时取消其印制发票资格,以确保发票

印制的质量和供应要求。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突

出问题,要充分利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和设备,在全国统一发票防伪措施。增强发票的

综合防伪性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以至根治假发票这一顽症带来的危害。

    五、密切部门配合,集中力量打击发票领域里的严重违法犯罪,《办法》和《细

则》的颁布,为进一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对发

票购、领、用、存等各环节监督检查的同时,应不失时机地抓好与公安、检察、法院、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在重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私印。私售、

倒买倒卖、伪造变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以保证明年1月1日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

推行,推动《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促使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有条不紊。

    六、关于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根据《办法》和《细则》的规定,财政部

1986年8月19日颁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和

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12月27日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

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从《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对于《办法》

发布之日后正在查处或者新发现的以前的发票违法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上

适用《原办法》、《原规定》,但是,为便于操作,凡属于办案、复议等程序方面的

规定,一律适用《办法》及其《细则》。

    七、加强上下联系。为了及时掌握《办法》和《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税

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本地区的宣传贯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反馈给我们,以便

统一研究、协调、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的发

票管理制度和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前的发票管理工作,仍

按现行体制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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