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2-20     浏览次数: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对税收征缴入

库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前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征期在一月份的正常收入)在实行新税制以后缴

纳的,均按1994年预算收入科目、预算级次开票入库,征收范围、计征依据、适

用税率(额)、汇算清缴办法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和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征收时填

开一份“税收缴款书”,一个“实缴税额”数,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和地方的

分成比例,由国库办理划分。

    三、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税收,如采取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

所得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定率、定额征收的,须分别税种核定率(额),分

别税种填开税收缴款书入库。使用完税证征收的,可开具一张税票,但须分栏计算填

写,以便汇总缴纳。

    四、涉及税收退库事宜,应严格按照规定,属于哪一级收入从哪一级退库,属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的,要按照收入划分比例分别退中央级次和地方级次。

    五、为了加强财、税、库对帐工作,保证各项收入准确无误,目前税务部门无论

征收的是哪一级收入,仍执行统一核算、统一对帐制度。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