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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3-12-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

南京、广州)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19941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为了保证这

一重大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实行"分税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划分问题

  (一)按"分税制"改革方案的规定,从1994年起,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

总行和保险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同);关税;海关代征

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和银行系统上缴的收

入);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信用社)所得税。地方各类外贸企业

计划内出口退税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额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

政负担。

  (二)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

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

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

得税(包括上缴的利润)。

  (三)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其中,

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五五分享(在证券交易

税未开征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此办理)。资源税按

品种分享,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

  (四)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包括收入退库),原属于中央预

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仍作为地方

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体制分成的其他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原属于中央与

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所得税原来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明年起,平时先上交中央财政,年终统一清算

后再按规定返还地方)。

  二、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一)当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

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分成的部分;地方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

的收入。

  当年中央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补助地方的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

助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二)当年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

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地方分成的部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

的收入;按体制规定中央财政补助的收入;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中央财政特

殊拨款补助收入;下级财政按体制规定上解的收入。

  当年地方预算支出包括:按"分税制"体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本级各项支出;

按体制规定上解中央财政的支出;对下级财政税收返还支出;按体制规定对下级财政

的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对下级财政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三)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是:

  1.每年101日前,财政部向各地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具体部署;

  2.各地区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不列赤字;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经同级人

民政府审核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的本地区下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上报我部审

核;

  4.财政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各地区;

   5.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合编为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

审定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6.各地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原则上应与全国人大审议各地区

的预算数额相一致。 预算草案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于5月底以前报我部备案。

  三、关于预算收支科目问题

  (一)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消费税""证券交易税"

"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四个""级科目。并在"印花税"""下增设"证券交易印花

""其他印花税"两个""级科目,"消费税"""下设置"一般消费税""进口产品

消费税""出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级科目;"资源税"""下增设"海洋石油资源

""其他资源税"两个""级科目。

  (二)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三个""级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中增设"银行利润""其他中

央金融企业利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润""地方金融企业利润"四个""级科目。

  (四)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预算调拨收入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收入""专项

拨款补助收入""特殊拨款补助收入""专项结算收入"四个""级科目。

  (五)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预算调拨支出类"中增设"税收返还支出""专项拨

款补助支出""特殊拨款补助支出""专项结算支出"四个""级科目。

  (六)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工商税收类"中的"产品税""工商统一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中央资源税""国有企业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特别消费税""烧油特

别税""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盐税"""级科目,以及"增值税""营业税"""

中不适用的""级科目;取消"国有企业调节税类"科目;取消"其他收入类""卷烟

专项收入""酒专项收入(中央)""酒专项收入(地方)"""级科目;将"国有

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并将原"工商税收类"中的"集体企业

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二个""级科目移入此""科目;取消"股份制企业所

得税类",将此""中的"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

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三个""并入"企业所得税类"

  四、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

  (一)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和海洋石油资源税,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系统负责

征收。消费税用"税收缴款书""消费税"""中的"一般消费税"""级科目缴入中央

金库;铁道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营业税"""中的"铁道营业税"""级科目缴入

中央金库;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营业税"""中的"

行总行营业税"""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海洋石油资源税,用"税收缴款书""资源

"""中的"海洋石油资源税"""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

增值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分别以"关税""""消费税"""中的"进口产品消费

""""增值税"""中的"进口产品增值税"""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和外

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包括信用社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地方金

融企业所得税"""级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

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中央金库;中央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

收入退库)仍然按现行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由税务

部门在征收时填开"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地方25%),以

"增值税""一般增值税"""科目缴入国库;证券交易税,由税务部门在征求时填开"

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等级次"栏中注明中央50%,地方50%),以"证券交易税""

"级科目缴入国库(在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按上述办

法交库)。各支库收纳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应于当日办理库款报解时,按规定的共

享比例,将75%的增值税和50%的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划入中央金库;将25%的增值税、50%的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 )作为地方

预算收入划入地方金库。

  (三)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和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征收。营业税,

"税收缴款书""营业税"""中的"一般营业税"""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其他资

源税,用"税收缴款书",以"资源税"""中的"其他资源税"""级科目缴入地方金库;

地方其他各项税收,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各有关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所得

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以有关预算科目缴入地方金库。地方企业利润以及其他各项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收入的退库)仍然按现行的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缴库。

  (四)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因属于"增、营"兼有(或"增、所"

有、"营、所"兼有),而以增值税为主,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按所收款的预算级

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涉外税收,应由国税局系统征收,并

按所收税款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五)"能源交通重要建设基金收入""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

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缴库办法仍然按现行规定执行。

  在新的"税收缴款书"印发之前,可用原来的"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但必须

加盖明显的戳记。

  五、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税收的级次、适用科目及缴库问题

  缴纳(包括清缴,下同)以前年度的产品税(不包括进口产品税)、商业批发和

零售环节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在预算级次栏注明中央75%、地方系25%),

"一般增值税"""科目缴入国库;清缴以前年度的其他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

"一般营业税"""科目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进口产品税,用"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产品增值税"""科目

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铁道系统、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用"税收缴款书"分别

"铁道营业税""银行总行营业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和烟酒专项收入,用"税收缴款书""

般消费税"""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工商统一税,根据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转化的税种(具体适用

税种由国家税务局确定),用"税收缴款书",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所适用的预算科目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中央资源税、盐税,应区别海洋石油资源税和其他资源税,以"

资源税"""有关""级科目分别缴入国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国有企业调节税,应区别行业和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

企业所得税类"各有关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牲畜交易税、集贸市场税收可作为补税罚款收入,上缴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

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筵席税,用"税收缴款书"

"个人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缴纳以前年度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应按照"分税制"规定的各项预算收入的预算

级次,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缴纳上述收入,按照本文第四条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规定的范围,分别由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

  六、关于税收返还、体制上解和补助、专项拨款、专项结算等资金划拨问题

  (一)为了缩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地方财政

用款,从明年11日起,在省级国库"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支

"一个科目,"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设"预抵税收返还收入"一个科目。省分库

编报预算收入日报表时,按"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本日收入的"一般增值税""

般消费税"数额的一定比例(各地区的具体比例另行通知),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

"中的"预抵税收返还支出"科目划出。转入"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中的"预抵税收返还

收入"科目。年终再进行清算。

  (二)对中央税收返还数大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的地区,平时原体制上解数可不

再上解中央财政,全部用于抵顶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然后,再按抵扣后的中央应返

还数占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的"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

例每日从中央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属于中

央税收返还数小于地方原体制上解数,抵顶后的差额,有关地区于每月20日前按每月

的平均数上解中央财政。

  (三)对原体制补助地区,中央财政应补助地方的数额,仍按现行办法均衡补助

地方;中央财政按中央暂定的税收返还数占消费和增值税75%的比例,作为该地区"

资金调度比例"。由省金库按此比例每日从中央金库实际收到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

部分的收入中,转到地方库。

  (四)中央财政确定给各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和特殊拨款补助,按用款进度和中

央资金调度情况均衡划拨给地方财政,年度执行中如有拨款不足,可在年度终了后30

天内划拨给地方财政(也可以在办理年度财政决算时清算)。

  (五)年度终了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在办理完各项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后

20天内,完成双方的资金划拨款工作。专项结算和体制结算收支,应作为当年的收

支列入决算。

  七、其他

  (一)"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1994年预算表格""月报"表式等由财政部

另行制定下发。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和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

行。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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