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税务局来文,反映有些外国或港、澳、台的
非航空运输企业来我国、来大陆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
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企业,虽非航空运输企业,但其包机从我国、从大
陆载运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论是否在
我国、在大陆售票或办理载运手续,均应依法在我国、在大陆征税。具体征税办
法依照
输业务的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工商统一税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交通运输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因此,从
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从大陆运载旅客、货物、
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企业和军工企业征免税暂按原规定办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