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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7     浏览次数:

近来,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税务局来文,反映有些外国或港、澳、台的

非航空运输企业来我国、来大陆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

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企业,虽非航空运输企业,但其包机从我国、从大

陆载运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论是否在

我国、在大陆售票或办理载运手续,均应依法在我国、在大陆征税。具体征税办

法依照1993514国税发[1993]097号文件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的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工商统一税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交通运输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因此,从199411日起,对于从事国际航

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从大陆运载旅客、货物、

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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