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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未

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财

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

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

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

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

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

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样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

税申报表。

  另,原定元月下旬举行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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