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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0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明传电报”)和本市补充意见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明传电报”第一条所指的“产品类别”及“库存表”的“货物名称”

口径应与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认可的各该外贸企业1993年的出口退税申报表的

口径相一致。按本条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总计数(总表)必须与企业《库存出

口商品明细帐》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帐》1993年年末余额之和相一致。

  二、按“明传电报”第一条规定和前述要求填写的“库存表”所列出口货物

的数量、金额减除按“明传电报”第二条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货

物库存表(分表一)所列的货物的数量、金额和“明传电报”第三条规定的199

341日以后购进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出口货物库存表(分表二)所列的货物

的数量、金额后的库存出口货物余额必须按数量、金额填列“库存表”(分表三)。

该表所列出口货物之数量、金额在199411月底以前在财务上实现出口销售的

可按1993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办退税。

  三、上述“库存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为:

  总表数量、金额=分表一数量、金额+分表二数量、金额+分表三数量、金

  四、表式要求。“库存表”的总表、分表一和分表二按附表一表式填列,分

表三按附表二表式填列。(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40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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