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1-25     浏览次数: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

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

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

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总局

子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总局备案。凡此类文

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内容,一经总同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

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

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请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

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贪彻落实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总局决定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改革信息联系点(名单附

后)。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

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一个

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同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调查研

究任务。

 

附: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

 

    一、增值税联系点: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大连市、

哈尔滨市税务局,山东省济南市、山西省太原市、广西自治区南宁市税务局。

    二、消费税联系点:

    北京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广海市、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

省、贵州省、厦门市、广州市税务局。

    三、营业税联系点: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湖南省、河南省、广东省、大连市、武汉市、西安市、

重庆市税务局

    四、资源税联系点: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甘肃省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