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个人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红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1-01     浏览次数: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总工会来文,要求对职工个人取得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分红所

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经劳动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的社会团体,隶属全国总工会。它向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筹集资金,委托金融机

构主要通过购买国债等形式进行运作,所获利润主要用于对遭遇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

的职工进行补偿,剩余部分分配给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

    鉴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筹集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国有企业的困难职工,其所获利

润主要来自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分配使用体现了职工互助互济,解决自身困难的原

则,现决定对职工个人2000年及以前年度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得特案

免征个人所得税。从200111日起,职工个人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取得的红利所

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严格履行扣缴会员红利所得个人所

得税的义务。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冻结新增人员和机构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