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分摊1998年总部管理费用的请示》
(蔚证字[1998]0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区外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差
额部分由深圳本地区机构解决。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
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广州市东山区擅改税收征管范围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