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
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
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
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编 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45 沈阳铸造厂 辽宁省浓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14号
46 沈阳重型机器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2号
47 沈阳第一锻造厂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东路308号
48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锻造厂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一号
49 沈阳轧辊厂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44号
50 黎明发动机制造厂锻铸厂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6号
51 沈阳矿山机器厂锻冶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78号
52 沈阳第一曲轴厂 辽宁省了中县辽中镇北一路86号
59 北方铸钢厂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路41号
60 锦西铸钢厂 辽宁省锦西市水泥街2286号
61 丹东五一八汽车锻造总厂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北环路97号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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