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
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一些省、市为了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竟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
自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
财政收入,各有关主管税务局,应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
外合资银行(含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照章征税,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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