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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12-13     浏览次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

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

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

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

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司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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