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
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
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
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
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司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在日本市场发行债券持有人取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查处走私进口的假蓝带啤酒偷税情况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