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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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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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4日 国税发[200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 深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 [2005]24号),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一步做好2005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 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编办复字[2004]178号),按 照总局“三定”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并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 中采购工作,为此各级国税部门需要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附件1)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指台式机、便携机)、PC服务器、打印 机、扫描仪,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总局将通过公开招标后实行协议供 货制度,未经授权批准,各级国税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上述(一)条项目除外),2 005年暂由各省级国税局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各级国税部门采购《国 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附件2)中的项日,由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但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除外)项目,由各 省级国家税务局自行组织采购。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且项目预 算超过12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授权采购。申请单位应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 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办 理。 (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为信息化建设配置的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须先向总 局信息办报送技术方案,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总局集中采购范畴。 三、为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方便基层采购,上述一、二款内总局已 经组织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中标“标的”将定期公布于总局机关《中国税 务报》政府采购专刊(半月周一刊),各级国税部门可以按照中标货物或服务相关内 容、中标价格进行采购,并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应充分利用 总局现有网络和报纸等宣传媒体,逐步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落到 实处。 四、关于系统分散采购项目的办理。各级国税部门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5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各省 级国税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即自行采购),分散采购 具体事项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关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执行。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协议供 贷、跟标采购除外),应当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执行。 (二)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即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5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 60万元以上的),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 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的,应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六、切实做好2005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规定,政府 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是一项制度性的基础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 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每年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和审计的主要内容。各省级国 家税务局应组织专人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届时总 局将对整个系统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七、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 认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切实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做到依法采购、严格程序、 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八、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略)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略) 3: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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