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9日 国税办发[2005]24号 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对总局机关各单位举办和总局机关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包括论坛、讲座, 下同)等事项的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机关各单位举办各类培训要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各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 班,应于年初向总局教育中心报计划,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计划外举办的各 类临时性培训(不论是否使用总局经费),均应事先向教育中心报计划,并经总局主 管领导批准。凡以总局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类培训,均应以总局办公厅名 义正式下发通知。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及总局社团组织 举办的营利性培训,要报总局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办公厅备案。总局各单位不得准许 社会上其他单位和个人采取挂靠或上交管理费等方式,以总局或总局机关有关单位的 名义从事办班等营利性活动。 二、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要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总局机关司(局)级 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并讲课,须经总局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及处以下干部参 加上述活动,须经所在司(局)领导批准。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企业、事 业单位举办的营利性培训班。总局机关干部在培训、论坛、讲座中的讲课、讲话内容, 应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 向,参加上述活动的收入要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培训的监管。对于一些不法企业、组织和个人,冒用总局机 关及有关单位名义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类培训等,要及时通过有关途径向社会及有关人 员澄清情况;性质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总局机关各单位或工 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由总局机关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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