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9日 国税发[2005]99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 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 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2005年 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业税免征、农业税征 收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 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切实贯彻落 实好相关政策。 (一)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将免征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要按规定对农业 税有关征管基础资料、账簿、法律文书以及已经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等进行整理归档 并妥善保管;尚未使用的农业税完税证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缴销。 (二)尚未免征农业税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 策规定和要求,继续规范农业税征管,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杜绝涉农负担恶性案 (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4]21号)中“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 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 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的要求处理农业税尾欠。 二、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全面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 确保两税收入迈上新台阶。 (一)要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的支持,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 税源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契税直征工作要求,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加强征收管理。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契税征管业务规程》,希 望各地为此积累经验,提出建议。 (三)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执法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在上 半年对土地市场的两税征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前,执行检查任务的征收机关应通过 多种渠道了解税源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被检查的征收机关要积极配合,按要 求据实提供相关资料。检查后,上级征收机关要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下级征收机关的问 题,进行集中研究处理。各级征收机关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总局将抽调各地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一体化管理的要 求,加强与相关税种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充分采集、全面掌握房地产税收各税种所 需信息,并及时传递信息至有关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在契 税征收窗口做好相关税种的代征工作。 (五)各地要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快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的步伐。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目前农业税收工作正处在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时期。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加 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和国家农业税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做好农 税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免征后的各种问题,保 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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