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 国税函[2005]565号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 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 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150 山东省烟台市 2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1600 浙江省舟山市 3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115 广东省湛江市 4 淄博柴油机厂 120 山东省淄博市 5 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175 江苏省南通市 6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40 江苏省温州市 7 中水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55 山东省荣成市 8 中水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40 广东省台山市 9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100 上海市 10 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市 11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65 辽宁省大连市 12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160 广东省广州市 13 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1530 北京市 14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390 北京市 合计 455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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