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
号),现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统计问题
(一)为了保证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资料的完整,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
和地税局的税收会计和统计业务,按照“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
帐”的原则办理。即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照各自的征管权限负责征收的税款及受托代征
的税款,都由征收方负责核算、编报会统报表(包括税收快报,以下同)并与金库对
帐。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对帐方法为,国税局受托代征的地方税,由国税局与金库对
帐,然后由金库按收入归属划入地方国库;地税局受托代征的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地
税局与金库对帐,然后由金库按收入归属分别划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上报总局的会计和统计报表,仍使用现行
的统一表式,按各自实际征收的税种和项目逐项编报。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调整部分已征税款的会计和
统计核算资料应移交对方,具体移交方法为:
1.1996年1月1日至移交征管前的会计和统计资料应移交对方,1995
年的资料不再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各地国税和地税县级及县级以下核算单位办理,
县级以上报表汇总单位不再办理移交。
2.移交时还有欠税未缴的,移交方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各户分税种欠税数提供对
方。
3.移交部分税收在移交征管前已发生的数据,由双方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在移
交当月的会统帐表(含“税收快报”)“累计”数(包括“在途税金”和“欠缴税
金”的期末余额)中作相应的调增和调减,移交前的报表和移交当月报表的本月数不
再调整。
(三)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在移交前已征收尚未入库的结
存现金税款和在途税款,仍由原税务局负责上解并与金库对帐,直到入库为止。
二、关于税收计划问题
(一)总局对各地的税收计划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分
别管理。1996年税收计划由总局按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
进行调整并下达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另文下达),调整后的税收计划从1996年
1月1日起执行,总局据此对各地进行考核。
(二)只设一个税务机构的县(市)税收计划如何管理,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
商定。
三、关于税收票证问题
(一)各地调整征管范围后,除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外,各地国税局不再使用
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凡是未受托代征的国税局,要及时逐级清点
和核实印花税票及车船使用税标志的用存情况,特别要注意做好征收人员和代售、代
征单位结存税票的清理缴销工作,清理核实后,现存的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必
须逐级上缴到省一级国税局,由省级国税局移交地税局。确实不易移交的印花税票和
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税局集中销毁。销毁时,必须由计财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一起监
销,具体销毁手续按现行印花税票管理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理。
(二)委托代征的税收,使用受托方的税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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