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国税函[2005]304号 北京、天津、湖南、云南、陕西、贵州、广西、辽宁、湖北、江苏、河南、内蒙古、 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 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4]45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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