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国税函[2005]306号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陕西、黑龙江省(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 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4]49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二级企业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 地质工程总公司2004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3275万元、304万元、 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 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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