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4日 国税函[2005]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票”)的数据采集和稽核比对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 曾多次发文(国税发[2003]121号、国税函[2004]695号、国税发 [2004]68号、国税发明电[2004]35号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 间将“四票”数据上传总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每月均有部分省市的数据不能及时上传, 造成总局“四票”数据稽核比对结果不能按时下发,给各地异常票审核检查工作带来 不利影响。为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四票”数据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再次明 确如下: 一、每月20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第 五联清单数据,废旧物资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二、每月23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 总局。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开始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2005年4月征期开始,原手工采集的代开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不再通过 FTP上报总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将不定期对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通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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