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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运发票等数据汇总上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4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4日 国税函[2005]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四票)的数据采集和稽核比对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

曾多次发文(国税发[2003]121号国税函[2004]695号国税发

[2004]68号、国税发明电[2004]35号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时

间将四票数据上传总局,但由于种种原因每月均有部分省市的数据不能及时上传,

造成总局四票数据稽核比对结果不能按时下发,给各地异常票审核检查工作带来

不利影响。为保证该项工作正常进行,现将四票数据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再次明

确如下:

  一、每月20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第

五联清单数据,废旧物资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总局。

  二、每月23日前必须将当月征期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上传

总局。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1月开始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2005年4月征期开始,原手工采集的代开发票销项、进项清单数据不再通过

FTP上报总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总局将不定期对数据上传情况进行通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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