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5-09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6]12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

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清理检查的各项具

体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的,各级国税局不仅要

做好本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还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级税务机关

要有一位局领导负责,明确清理检查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作。

  三、清理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对照要

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可根据当地自查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报表要求,总局制定了1995年发

票和税务登记证的收费统计报表(附后),请你们如实填报。此外,各地国家税务局

存在的其他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项目、金额、批准收费机关、用途、问题和整改措施

等情况也一并汇总上报总局。以上报表和有关情况请于1996年6月30日前书面

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附件:1965年发票和税务登记证收费情况(略)

 

附件1: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