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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5-0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

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

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

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

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

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2003-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

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94)

财税字第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

整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

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

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6年1月1日起执行。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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