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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5-07     浏览次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

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

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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