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
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
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
[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
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
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
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
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
严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
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
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
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
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
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
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
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
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于部的业务素质
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
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
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
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
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
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
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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