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全
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涉外税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权益和国家税收形象;随
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将逐步统一,在新形势下给外商投资
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就更为重要。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
涉外税收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按照服务于改革开放、尊重国际惯例和维
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外税收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国家税务局原有的涉外税收机构要保持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
员。各地地方税务局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机构设置。外商投资企
业比较多的,涉外税收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涉外税收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负责涉外税收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较少,涉外税收业务不多的地区,可不单独设立涉
外税收机构,但应有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保证满足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拔涉外税务干部时,除了符合税务干部的政治
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
业务干部。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有涉外税务干部,应加强各项业务培训,
合理安排、使用,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干部队伍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
政策。各地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于经发现,各地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不得执行,并应立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
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减免退税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务必加强管
理,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减免退税申请、报批制度,凡属减免退税项目均应严格依照程
序办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减免退税的统计报告工作,对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情况、
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的退还情况、出口免税和退税情况,基层征收部门要分别建立
台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统计制度,
定期汇总上报。各地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理,认
真审查核实,杜绝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认真抓好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加强征管资料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基
础,各地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所管企业情况,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保管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
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
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管税种尽快
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
完善征管资料管理工作。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税源变化、申
报纳税、税款入库的情况,加强对各项征管资料的分析比较,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统
计报表制度。
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税收控管。各地要认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
业务情况,尤其是不纳税户的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凡属应纳税项目的,要严格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征收;对来华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外国承包商要从源泉控管
人手,可采取税款代扣代缴;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可采取按职位核定征
收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离境时,统一实行清税制度或税务担保制度,否
则通知边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
五、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涉外税收工作重点和人员配备应向
税收审计、稽查工作转移,加强反偷、避税工作。各地要抓好涉外税收稽查各项工作
措施的落实,包括年度检查计划的落实和偷税、避税案件的处理。要认真执行涉外税
收检查规程和审计规程,规范稽查行为,改善稽查手段,不断提高反偷、避税的质量
和效益。
凡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应由涉外税收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没有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可以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
负责,但应认真学习涉外税收政策和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规程、检查规程。
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上报年度涉外税收检查情况和偷避税案例。并加强涉外税收偷、
避税情况分析。
六、认真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
税收协定是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划分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分配税收权益的法律文
件。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执行,直接影响国家间关系。执行税收协定是一项政策
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协定执行工作的业务培训,在执行工作中,要严
格按照有关协定规定处理税收问题,遇有需与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联系、磋商解
决的问题,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联系解决。
七、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之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部门应加强
协调配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定期联系、信息传递、资料共享、涉外
税收稽查工作协调等制度。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所得的判定和调整,凡同时涉及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管税种的有关事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协调,取
得一致意见后,再对外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涉外税收文件应互相抄
送,涉及两局的事项,应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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