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国信[1998]136
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
向所属企业提取34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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