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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1-0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

97]3号)和《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72号)文件精神,现对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的农业特产税

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外海域,包括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海域,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

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

的征收范围。

  二、“九五”期间,对从事远洋鱿钓生产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免征农业

特产税。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必须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特许)渔业

捕捞许可证》鱿钓作业证书和农业部核准从事远洋专项捕捞的批准文件,向企业所

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不予退还。

 

 

失效日期: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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