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集中统办技术开发费的报告》
(中国石化[1998]财字21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的有关
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
6亿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
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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