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
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
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
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
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
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
通知为准。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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