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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8-0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项怀诚和新加坡共和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郑东发分别代

表本国政府于1996年7月29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修订税收协定的换函印发给你

们。换函所作规定适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并自本换函签字之

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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