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8日 国税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 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 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 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 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 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 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 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 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 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 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 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 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 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 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 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 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 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 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 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 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 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 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 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 况,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 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 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 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发布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 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 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 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 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 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 五、加强对重点税源和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动态管理 在全面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和征收管理的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对45个重点集贸 市场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和个体大户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分 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大户建账工作,逐步提高查账征收的比例。从 2005年起,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重点集贸市场和10 户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未达起征点业户大量增加,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 “简便、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后续管理措施,通过业户 申报和税务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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