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
国税发[1996]430号)收悉。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
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
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依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