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
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
成效。但是从1995年全国出口退税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
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出口退税管理偏松,审核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对防
范和打击骗税认识不足,查处骗税案件不力。不法分子、不法企业利用虚假报关单、
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骗税活动猖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出口
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l
号)精神,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
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5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所退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
994年和1995年应退未退结转到1996年退税款和1996年当年已退税款,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凭证、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
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
031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
售料件的当期从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4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
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3.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是否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1995年以来国家两次调整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方退(免)税,
所需手续是否齐备。
6.出口企业1995年7月1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
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对国家统一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真实有
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
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对从骗税
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
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需认真进行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的。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有无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情况。在检查中,发
现有疑点的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及时进行查验。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5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出口退税的一些新
规定,如恢复“专用税票”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的规定,发函
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并退税的。回函有无发现弄虚作
假,勾结骗税的。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6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结合今年全
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
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发展检查的同时,组织检查
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底于40%。在各地检查的基
础上,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规定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迫缴,少退的
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申请退税的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
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
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应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
应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
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1997年1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总局。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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