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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1-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顺利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

资工作任务。现将税务部门如何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办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是全国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之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保

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清产核资领导

小组的组织领导工作和专职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加强资金核实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

门负责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由于资金核实工作与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密切相

关,特别是资金核实中有关的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与调整,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

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成立临时机构,也可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周密计划、

精心安排,防止“核而不实”或走过场。

    三、积极参与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的工作

    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的工作,是资金核实工作的基础,这几

个环节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核实工作的质量。税务部门作为承担城

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配合财政部门、经贸部门,

扎扎实实地搞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

    四、搞好清产核资的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1996年主要是搞好

试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好试点工作。另一面还

要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并要注意总结试点工

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打好基础。

    五、抓好清产核资中的业务培训工作

    由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

复杂,同时,资金核实中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较多,对税务部门和城镇集体企

业、单位来说也是一项新工作,因此,各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业务

培训工作,要将资金核实政策和财务处理规定及时而又准确地辅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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