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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1-12     浏览次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

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

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如何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

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

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

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

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

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

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

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

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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