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企业逾期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依法计证企业所得税
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
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
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
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
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三年。
三、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
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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