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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12-3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

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

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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