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
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
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