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00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
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5)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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