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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指欠缴税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统称为欠税人。

    第三条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

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

税务机关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

    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

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第四条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

局办理边控手续。

    已移送法院审理的欠税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税务机关《边控对象通知书》后,

应立即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边防口岸,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欠税人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境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对方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实施边控。有关边防检查站在接到边控通知后应依法阻止

欠税人出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以依法扣留或者收缴欠缴税款的中国大陆居民的

出境证件。

    第六条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第七条边防检查站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控制期限逾期的,边

防检查站可自动撤控。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税务机关按照第四、五条规定办理续控

手续。

    第八条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应立即依照布控程序通知同级公安厅、局撤控:

    1.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下同)。

    2.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3.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者。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应依各自所管税种行使阻止欠税人出境的权限。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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