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23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

[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

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

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

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

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

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送和接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通知